小编: 社会组织的健康规范发展,对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社会发挥着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家也颁发了系列,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发展的法规,然而上海市陕西汉中商会的换届有违法规,上海市陕
社会组织的健康规范发展,对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社会发挥着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家也颁发了系列,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发展的法规,然而上海市陕西汉中商会的换届有违法规,上海市陕西汉中商会第二届会长周天波不仅换届前是高频失信被限高人员而且现在是失信被执行人、有多个待开庭案件、大量经济官司存在,这样的失信人员就能当会长,严重违反了国家民政部和上海市民政局颁发的社会组织会长任职要求:必须社会信用良好,他却依旧能当上会长,这是否合乎法律法规,是否合乎道义,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事实一:周天波商会换届前都是被限高人员,社会信用极差。
周天波会长在 2023 年 12 月 10 日上海汉中商会换届大会举办前,早已被采取限高措施,根本不具备会长候选人入围的硬性任职条件,案号分别为【2023年 10 月 23 日案号为(2023)沪 01 执1874 号】、【2023 年 11 月 27 日案号为(2023)苏 1111 执 2702 号、【2023 年 11 月 23 日案号为(2023)沪 01 执 2132号。
备注:事实一证据图片
事实二:周天波被举报后,虽解除了部分限高,但是现在依旧是被限高而且是失信被执行人,还有九个被执行人欠款229万多,多个待开庭排挡已到六月份。
备注:事实二周天波是失信被执行人及被限高图片
备注事实二:周天波为法人的公司依旧存在被执行欠款229万多,待多个开庭多排档到六月了。
备注:事实二2024年2月18日被举报时失信状态统计表
事实三:按照法律法规,正常的商会换届大会召开后,必须在30日之内,在登记部门进行社团证书换证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此流程走完,才标志着一个社会组织换届工作全面完成,也才标志该社会组织具备合法资质,才能承担法律意义上的法律责任,然而上海汉中商会换届后已经过了五个多月,该商会法定代表人也没有变更,社会团体证书也没有换证,这其中有何隐情?
备注:事实三违法换届大会召开后,商会社团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至今都未变更
上海市陕西汉中商会换届,周天波是否具备会长候选人资格?是否具备会长任职国家法规硬性要求?换届工作程序又是什么?换届工作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违法违规问评定依据又是什么?
首先来看换届程序,上海市陕西汉中商会换届先经汉中市驻沪办审核同意再经登记部门上海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局和业务主管部门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双重审核同意,才能筹备召开换届大会。
其次依据政策法规一
民政部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民政局颁发的《上海市社会组织换届指引通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是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社会团体负责人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及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社会团体负责人。
依据政策法规二
201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因此,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无法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依据政策法规三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 印发《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1、 异地商会的名称使用原籍地地域名需经原籍地人民政府同意。
2、 第四条 上海市民政局是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是异地商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涉及异地商会原籍地相关事务,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其原籍地人民政府或者其驻沪办事机构等部门意见。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发挥原籍地人民政府驻沪办事机构作用,对异地商会加强指导、服务和管理。
上海市陕西汉中商会作为社会组织,本应该发挥政企沟通、桥梁、纽带的作用,理应在国家政策法规下行事,然而上海市陕西汉中商会换届有违法律法规:失信被执行人、高频被限高人员周天波还能当会长,引发了大家对社会组织公信力、诚信度的深思,这种恶劣现象看似展现着强大的价值扭曲,但背后实则是商会平台被利益链裹挟,如果社会组织领导人都是失信被执行被限高人员,那么这个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品牌力、影响力有多少含金量,如果这样的人继续担任会长,有百害而无一利,既坑了企业会员,也损害了异地商会原籍政府在沪的政府形象、营商环境,因此广大民众呼吁相关职能部门,应该正面引导,加强监管,依法行政,重新调整会长人选,促进社会组织的高质量健康规范发展,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组织促进汉沪两地区域经济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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